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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排放指标

发布时间:2017-08-24 8:31:16             文章来源:智慧城市环保            浏览次数: 133次 

一、一氧化碳
1.定义及性质
      一氧化碳是碳的不完全氧化的产物,化学式为CO。煤、石油等化石原料的不完全燃烧,冶金、化工、建材等的生产,汽车、飞机及船舶等的使用时,是一氧化碳的主要来源。一氧化碳是无色、无臭、无刺激性、可燃的有毒气体,密度为0.967g/cm3,沸点-191.5℃,熔点-199℃。化学性质较稳定,几乎不溶于水,溶于乙醇、苯等多种有机溶剂。在空气中不易与其他物质发生化学反应。

2.国家控制标准
     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提出,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一氧化碳的24小时均值为80mg/m3,1小时均值为100mg/m3。《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未规定焚烧炉启动、停炉、发生故障的情况下的一氧化碳浓度,但要求焚烧炉启动、停炉、发生故障的年累积时间不超过60小时,每次故障或事故排放的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

3.污染物的产生及控制手段
      一氧化碳是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中的污染物之一,主要来源于垃圾的不完全燃烧。焚烧炉温度、垃圾在高温区的停留时间、过剩空气系数、生活垃圾与空气的混合程度均影响一氧化碳的排放浓度。高的焚烧温度、较长的烟气停留时间、越高的过剩空气系数、生活垃圾与空气的充分混合,均可有效降低烟气中一氧化碳的含量。

二、颗粒物
1.定义及性质
      颗粒物是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大气中颗粒物粒径的变化范围较大,不同粒径的颗粒物对环境、气候和健康所造成的影响也各不相同,按粒径大小分为降尘,TSP(总悬浮颗粒物),PM10(可吸入颗粒物),PM2.5(细颗粒物)。 颗粒物可分为一次颗粒物和二次颗粒物。一次颗粒物是由天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释放到大气中直接造成污染的颗粒物。二次颗粒物是由大气中某些污染气体组分(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等)之间,或这些组分与大气中的正常组分(如氧气)之间通过光化学氧化反应、催化氧化反应或其他化学反应转化生成的颗粒物。

2.国家控制标准
      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提出,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的24小时均值为20mg/m3,1小时均值为30mg/m3。在焚烧炉启动、停炉、发生故障的情况下,颗粒物的1小时均值不得大于150mg/m3。

3.污染物的产生及控制手段
      焚烧炉烟气中的颗粒物(粉尘)是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微小颗粒物质,可分为物理原因产生的颗粒物和热化学反应产生的颗粒物。除尘器是烟气净化系统的末端设备,目前常用的设备为布袋除尘器。高效布袋除尘可对粒径为布袋除尘器可对粒径为1µm以上的颗粒物进行有效捕集,并可去除颗粒物中的二恶英、重金属及其它污染物。

三、二氧化硫
1.定义及性质
      二氧化硫是氧和硫的化合物,分子式为SO2,二氧化硫排放是形成酸雨的重要污染源。二氧化硫是无色、有辛辣气味,对皮肤及粘膜具有强烈刺激作用的气体。密度为2.3g/cm3,沸点-10.09℃,熔点-75.5℃。二氧化硫化学性质活跃,能溶解在水中形成亚硫酸,并且溶于水后极易与碱性物质发生化学反应,形成亚硫酸盐。而金属氧化物对二氧化硫均有吸收能力。

2.国家控制标准
      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提出,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的24小时均值为80mg/m3,1小时均值为100mg/m3。《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未规定焚烧炉启动、停炉、发生故障的情况下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但要求焚烧炉启动、停炉、发生故障的年累积时间不超过60小时,每次故障或事故排放的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

3.污染物的产生及控制手段
      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的废气中的二氧化硫主要来自生活垃圾及辅助燃料带入的硫,并在焚烧过程中转换为二氧化硫。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对二氧化硫的主要控制方式为:向炉内喷入石灰石进行炉内脱硫,但该方法仅适用于循环流化床焚烧炉;对焚烧烟气采用碱性物质吸收、活性炭吸附的方式对二氧化硫进行去除。

四、氮氧化物
1.定义及性质
      由氮和氧组成的化合物,其分子通式为NOX。主要是指一氧化氮(NO)和二氧化氮(NO2),此外还有氧化亚氮(N2O)、三氧化二氮(N2O3)、四氧化二氮(N2O4)和五氧化二氮(N2O5)等。大气中氮氧化物的主要形态为一氧化氮及二氧化氮,主要是在燃料燃烧和硝酸、氮肥等生产过程产生的,是造成光化学污染及酸雨的主要污染物之一。一氧化氮为无色无嗅气体,沸点-151.8℃,稍溶于水,在空气中可缓慢氧化成二氧化氮。二氧化氮为红褐色气体或黄色液体,有刺激性气味,沸点21.3℃。大气中绝大部分氮氧化物最终转化为硝酸盐微粒,并通过湿沉降或干沉降等过程而从大气中消失。

2.国家控制标准
      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提出,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氮氧化物的24小时均值为250mg/m3,1小时均值为300 mg/m3。《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未规定焚烧炉启动、停炉、发生故障的情况下的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但要求焚烧炉启动、停炉、发生故障的年累积时间不超过60小时,每次故障或事故排放的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

3.污染物的产生及控制手段
      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的氮氧化物一部分来源于垃圾中含N有机质的分解转化,另一部分来源空气中氮在高温下的氧化。在垃圾焚烧中,可采用多种措施来减少氮氧化物的排放,这些措施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燃烧控制,主要是通过改善焚烧炉内部结构、优化一次空气和二次空气供给、提高烟气停留时间、降低烟气中氧含量等方式降低氮氧化物的生成;二是烟气脱氮,主要通过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活性炭吸附等方式对烟气中的氮氧化物进行去除。

五、氯化氢
1.定义及性质
      氯化氢为氯气和氢气的化合物,分子式为HCl。氯化氢为无色气体,有刺激性气味,密度为1.36g/cm3,熔点-144.8℃,沸点-85℃。易溶于水,其水溶液称为盐酸;也溶于乙醇和乙醚等有机物中。主要用于制染料、香料、药物、各种氯化物及腐蚀抑制剂。干燥的氯化氢气体性质不活泼,对锌、铁等金属无作用。进入大气后与水蒸气相遇,易生成腐蚀作用很强的白色盐酸酸雾。

2.国家控制标准
      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提出,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氯化氢的24小时均值为50mg/m3,1小时均值为60mg/m3。《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未规定焚烧炉启动、停炉、发生故障的情况下的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但要求焚烧炉启动、停炉、发生故障的年累积时间不超过60小时,每次故障或事故排放的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

3.污染物的产生及控制手段
      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的氯化氢来源主要为:(1)垃圾中的有机氯,如PVC塑料、橡胶、皮革等燃烧时分解生成氯化氢气体;(2)垃圾中的无机氯化物如氯化钙(来自厨房垃圾)与其他物质反应生成氯化氢。生活垃圾焚烧炉对氯化氢的主要控制措施为:在垃圾焚烧850~1050℃炉温范围内,向炉内喷入破碎的碳酸钙、氢氧化钙等吸收剂,可以减少氯化氢的生成量。同时也可以可建设烟气治理设施对氯化氢进行治理,治理设施可分为干式、半干式和湿式系统,在干式系统,烟气和消石灰在吸收塔内反应脱除氯化氢;在半干式系统,石灰浆在喷雾吸收反应塔内被雾化,雾滴与热烟气相接触而对氯化氢进行去除;在湿式系统,烟气先经过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后再进入湿式洗涤塔,脱除氯化氢。

六、重金属
1.定义及性质
      重金属是指相对密度在4.0以上的60种金属元素或相对密度在5.0以上的45种金属元素。因砷(As)和硒(Se)具有与重金属相似的某些性质和毒性,所以砷(As)和硒(Se)也列入重金属范围之内。

2.国家控制标准
      因重金属种类较多,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将重金属污染物分为了三类,分别为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镉、铊及其化合物(以Cd+Tl计),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以Sb+As+Pb+Cr+Co+Cu+Mn+Ni计)。其中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的控制要求为测定均值为0.05mg/m3,镉、铊及其化合物(以Cd+Tl计)的控制要求为测定均值为0.1mg/m3,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以Sb+As+Pb+Cr+Co+Cu+Mn+Ni计)的控制要求为测定均值为1.0mg/m3。《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未规定焚烧炉启动、停炉、发生故障的情况下的重金属的排放浓度,但要求焚烧炉启动、停炉、发生故障的年累积时间不超过60小时,每次故障或事故排放的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

3.污染物的产生及控制手段
      因生活垃圾中的电池、纸张、家用器皿、金属中含有一定量的重金属,在焚烧过程中,会随焚烧烟气进入大气环境。在垃圾焚烧炉烟气治理的各阶段,如酸性污染物去除、活性炭喷入、除尘等过程均可实现对重金属污染物的去除。

七、二恶英
1.定义及性质
      二恶英是三环芳香族有机化合物的总称,含聚合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PCDD)、聚合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多氯联苯(Co-PCB)三类,目前被发现的二恶英类物质有200余种。二恶英类异构体因所含氯原子及取代位置不同,导致其毒性有较大差别,因此通过毒性当量(TEQ)对其毒性进行评价,其数值为毒性当量因子(TEF),其中取毒性最强的2,3,7,8—四氯二苯并二恶英当量因子TEF为1,其它二恶英物质额当量因子均小于1。二恶英化学性质稳定,标准状态下为固态,难溶于水。二恶英在土壤中的半衰期为12年,在空气中光化学分解半衰期为8.3天。

2.国家控制标准
      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提出,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二恶英的测定均值为0.1ngTEQ/m3。

3.污染物的产生及控制手段
      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中二恶英的来源主要为:(1)生活垃圾自身带入;(2)含氯有机物在焚烧过程中不完全燃烧,导致重排、自由基缩合、脱氯而生产;(3)燃烧不充分而在烟气中产生过多的未燃烬,在铜等催化物质及300~500℃的温度环境下,高温燃烧中已分解的二恶英将再次生成。 控制二恶英的主要措施为在垃圾焚烧过程中控制二恶英的生成及烟气末端治理。其中,在垃圾焚烧过程中控制二恶英的生成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合理控制炉内的烟气温度及停留时间,确保焚烧炉内燃烧温度达到850℃以上,停留时间大于2秒;二是合理控制燃烧过剩空气系数及烟气中CO浓度。过剩空气系数越大,CO浓度越低,垃圾燃烧越充分,可抑制二恶英的生成;三是增加焚烧炉内湍流程度,确保垃圾与空气充分混合,确保二恶英被充分破坏。烟气末端治理措施为向烟气中投加活性炭对烟气中的二恶英进行吸附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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